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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9月01日

          新闻发布

          重要声明


          关于小型汽油发动机在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判决的声明(二)



            三菱重工于2014年7月16日,就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三菱重工小型汽油发动机产品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一事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并支付赔偿金。2015年5月20日,法院作出了支持本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在该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了被告侵害三菱重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行为,并支付损害赔偿金等约7万元。


            之后,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因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被告方的上诉请求,并认定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要求被告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对侵害三菱重工相关知识产权的公司,我们均会通过行政查处、司法诉讼等法律途经予以严正对待。今后,三菱重工仍将继续重视国内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对侵害本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决不妥协的有力措施,推进维权工作,制止一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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